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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下)

作者:王晓玉 来源:新华出书网 更新日期:2014-05-21 浏览次数:
    第四章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管理
  
  第十五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管理机构及场内经营单位应按照要求使用统一的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软件,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 出版物零售单位不得进入批发市场经营。
  
  第十七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交易活动要公开化、票据化和规范化,禁止非法交易和场外交易行为。市场内的经营单位不得为非法交易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要保护合法经营,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要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制定岗前培训制度、出版物准销证制度、统一购销单制度、出版物准运放行制度等。
  
  第二十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出版物广告、征订单和宣传品必须按规定印制和张贴,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以及低级、庸俗、迷信的语言或画面,不得有虚假和欺骗性宣传。
  
  第二十一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要保持整洁、卫生的环境,出版物摆放整齐。
  
  第五章 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内的经营单位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签发的《出版物发行(批发)许可证》一证一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能出借、转包、转让、买卖和出租,不准无证、无照经营。
  
  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内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售前送审”制度,不准经营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以及国家规定不能经营的其它出版物。
  
  第二十五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中的经营单位不得超出新闻出版行政?棵藕硕ǖ木段Ь匦氪诱角澜酰⒊钟泻捅A艚跗局け覆椤?
  
  第二十六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中经营单位要照章纳税,遵守场内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举报违法经营活动,服从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维护市场内的经营秩序。
  
  第二十七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中经营单位要按照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参加年检和重新换证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中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持有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签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中的经营单位要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经营,讲求信誉,服务热情。
  
  第三十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中的经营单位因故停业或歇业,必须上报市场管理委员会登记。连续歇业6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退场,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出版物二级批发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经营单位凡违反第二十二至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1000-30000元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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