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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条码管理办法(上)

作者:王晓玉 来源:新华出书网 更新日期:2014-05-21 浏览次数:
新闻出版总署2000年3月29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管理,维护出版物批发市场正常秩序,培育和规范出版物批发市场,促进出版发行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批发市场,是指以出版物批发为主体的集中经营场所。
  
  第三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二章 批发市场的建立及审批
  
  第四条 建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必须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
  
  第五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一般设立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其它地区需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应由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六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主办单位需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第七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充足的供批发单位集中经营的固定场所;
  (二)有健全的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具备基本的办公、仓储、通讯设施,能为经营单位提供办公室、库房、电话、代办托运、打字复印、安全保卫、卫生等服务项目;
  (四)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及经营单位能够全部实行计算机统一管理。
  
  第八条 申请建立出版物批发市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出版物批发市场名称、地址;
  (三)出版物批发市场的主办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
  (四)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管理机构及组织章程;
  (五)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平面设计图和透视图。
  
  第九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一经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均应入场经营。
  
  第十条 建立出版物批发市场要符合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物市场结构、布局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三章 出版物批发市场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应成立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并配备专职的市场管理人员。管理委员会下设市场管理、出版物审读、治安保卫及后勤服务等部门。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批发市场。
  
  第十二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凡涉及如安全、消防、保险、卫生、宣传等事项,应由该管理委员会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须制定本市场交易管理、出版物审读、人员培训、消防保卫和其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市场的良好秩序。
  
  第十四条 出版物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人员要强化管理意识、服务意识,严格执法,不以权谋私,不得侵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建立监督机制,公布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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