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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带动周梅森小说热销多家出版社

作者:admin 来源:现代快报 更新日期:2017-06-12 浏览次数:
  《人民的名义》电视剧的热播,不仅带动了《人民的名义》纸质书的销售,也带动了周梅森系列反腐小说的热销。可是,蹭这个热点,有的出版社蹭的是理直气壮,有的却是在趁“火”打劫。昨天,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以下简称江苏文艺社)发表律师声明,称对周梅森的《梦想与疯狂》《我主沉浮》等六部经典反腐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要求一些出版单位立刻停止侵权行为。
 6部小说,独家授权江苏文艺社
《人民的名义》电视剧自开播以来,一直处于强势霸屏状态。其纸质书销售也是异常火爆,一书难求。据出版方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预估,该书全年销量将破200万册,提前锁定2017年最畅销的严肃文学作品。事实上,周梅森的文坛地位早在上世纪末就已经奠定。
  他著有《人间正道》《中国制造》《绝对权力》《至高利益》《国家公诉》《我主沉浮》等一批极具影响力的经典政治小说。这些小说均被其亲自改编成影视剧,并屡创销售纪录。
  据了解,这六部小说的版权,已由周梅森独家授予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
  2013年11月20日,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与周梅森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周梅森授予江苏文艺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图书形式出版并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梦想与疯狂》《我主沉浮》《至高利益》《中国制造》《国家公诉》《绝对权力》等六部长篇小说汉文简体字文本的专有出版权;授权期限为五年(以版权页标定日期为起始时间)”,“即江苏文艺出版社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自2014年4月起至2019年3月止。”
  有出版社还在卖版权到期作品
  但是,一些出版社为了蹭热点,还在销售已经过了授权期的作品。
  据律师调查,目前市面上,作家出版社的《梦想与疯狂》、人民文学出版社的《中国制造》等,都属于版权到期,但还在出版、销售。
  针对这种侵权现象,昨天江苏文艺社在官方微博发表律师声明,要求一些出版单位停止侵权行为。
  据该社工作人员孙茜透露,他们已向作家出版社发去律师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出版、复制、发行《梦想与疯狂》的侵权行为,将已发行的全部图书收回、销毁,同时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联系。
  “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至高利益》除外,因事先已得到周梅森先生和江苏文艺出版社双方认可。”
  江苏文艺社:这是趁“火”打劫
  江苏文艺社社长黄小初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种侵权行为无异于趁“火”打劫。目前,独家授权给江苏文艺社的六部小说的销售供不应求。出版社在每个大的实体销售店都开了专柜、码堆。他们这些日子都是24小时加班加印,因为到处缺货。
  “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搭这个顺风车,因为我们签了约、有这个权利。而他们,当然是趁火打劫的行为。”黄小初说,其实,发律师声明也是无奈之举。“这些出版社跟我们都是兄弟出版社,都是老朋友,但他们这么做很不地道。我不想点他们的名。我们要抓的只是他们侵权的事实。”
  “我们如果直接私下交涉,他们会说我们仓库里还有一些存书,你就睁一眼闭一眼吧,发完我们就收手了。所以我们还是公事公办,直接发了律师函。”
  “作家出版社也跟我说过,他们手上有周梅森的《梦想与疯狂》,我跟他们说,你别搞,你搞的话我们只能采取法律手段嘛。”
  周梅森
  交给江苏文艺社全权处理
  通常情况下,过了授权期还在销售的作品,出版社并不会再给作者支付稿酬,因为支付稿酬就意味着自己承认侵权。
  “在这个情况下,他们不仅是侵犯了文艺社的利益,而且侵犯了梅森老师的利益。这不是我们通过私下沟通能解决的问题,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周梅森受到的侵犯和伤害比我们更大。”
  “我们理直气壮地维护我们的权益。因为我们的权益确实受到伤害了。”黄小初说。
  周梅森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说,六部反腐题材作品已经独家授权给江苏文艺社。“有一部还没到期,到期我就全都给它(文艺社)了。以后就全是独家授权了。”
  目前市面上的这种侵权行为属于“授权过期”。“他们有几家找我,我都没再授权了,未经授权他们就不能出。”
  据了解,周梅森的新书《人民的名义》交给了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以前的六部经典作品授权给了江苏文艺社,“都是他们代我维权”。
  周梅森表示,别家继续出或者出低价书,是侵犯文艺社和作家的利益。“文艺社的说法,完全代表我本人的说法。”
  律师
  侵权所得应归版权方所有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陈炘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因此,任何图书批发、零售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任何实体或网上书店销售非由江苏文艺社出版的这些作品。否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任何单位在本声明发布前存在侵害江苏文艺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行为,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与江苏文艺出版社联系相关善后事宜;如在本声明发布后有单位或个人仍继续或将从事侵权行为的,本律师将根据江苏文艺出版社的授权,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等必要法律措施,以维护江苏文艺出版社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据了解,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后罚没的侵权所得应归江苏文艺社所有,“我们认定它偷印了多少,根据这个偷印数,再按照跟梅森老师约定的版税额向梅森老师支付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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